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投资
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2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强化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和项目预算执行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结算等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涵盖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及其他建设类型。按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类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非税收入、政府债券资金等财政口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含PPP、特许经营、EOD等模式实施,以及其他实质由政府主导、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我县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财政投资评审政策;
(二)统一管理全县财政预算控制价和结(决)算评审工作;
(三)建立评审项目台账、评审档案,统计分析评审数据,督促整改评审发现的问题;
(四)对接审计、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联动监管机制。
第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预算控制价、结(决)算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定额标准、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市场行情,真实、完整、规范编制项目概算、预算控制价、竣工结(决)算资料;
(二)及时提交全套送审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配合开展评审核查、现场勘察、资料复核、问题答疑等工作;
(四)落实项目全过程管控,规范项目资料归档管理。
(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评审范围、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县财政局对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国企投资项目)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出具预算控制价审核报告。
(二)县财政局对工程结算100万元及以上但未纳入审计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含国企投资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评审基本程序及资料送审要求:
(一)评审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按第六条规定通过财政评审系统向县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提交送审资料;
2.县财政局对送审资料进行预审;
3.委托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4.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稿,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5.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
6.评审机构出具正式评审结论;
7.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价或结算批复。
(二)资料送审要求:
1.预算控制价评审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及概算批复(如不需批复请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相关资金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设计图、预算书、报审函;
2.结算评审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及概算批复(如不需批复请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相关资金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备案资料、完工验收合格意见、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竣工图、安全文明施工评定表、签证变更、施工过程中隐蔽资料、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结算资料、报审函。
第八条 预算控制价评审主要内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定额选用是否合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用和套项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用量计费标准是否符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
6.暂估价材料价格、暂列金额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
7.利润和税金计算方法、利润率、税率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二)项目预算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算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合理;
(四)项目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
第九条 结算评审主要内容:
(一)施工现场勘察结果与结算资料是否一致;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使用情况;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六)补充合同内容。
第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算执行情况。被评审的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和实际建设期情况等;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节余等财务情况:
1.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2.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节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4.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收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互相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县财政局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天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员,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拟定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三)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进一步核实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
(四)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三方会审;
(五)出具评审初步结论,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修改完善评审结论;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未经县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所有资料收集完整的情况下(三方会审、复核以及建设单位问题答疑时间另计),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预算控制价审核时限
送审金额100(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7天内完成,400(含)—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12天内完成,2000(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18天内完成,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项目25天内完成,1亿元(含)以上项目原则上30天内完成;
(二)工程结(决)算审核时限
送审金额100(含)—40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15天内完成,400(含)—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20天内完成,2000(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25天内完成,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项目30天内完成,1亿元(含)以上项目原则上60天内完成;
(三)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的预算控制价、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复核。县财政局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应组织专家或另行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四章 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
(二)评审依据:评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计价规范及送审资料等;
(三)评审内容与程序:评审涵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
(四)评审结论:对评审结果的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包括审减(增)金额及原因分析;
(五)问题与建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五章 评审结果与应用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控制价、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县财政局应当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县财政局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并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2号)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