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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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酉阳府发〔2026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酉阳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类别、规模、保护级别和周边环境等情况,我县拟定了《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该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35       

 

 

酉阳县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拟定本方案。

一、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

    址:酉阳县龙潭镇龙泉社区永胜下街111号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坝为界;南以道路为界;西以道路为界;北以道路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

二、何明光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龙潭镇江丰村一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田埂台阶为界;南以拜台为界;西以田坎为界;北以田埂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

三、冯光国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小河镇小河村一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拜台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土坎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小河镇人民政府

四、邓健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桃花源街道花园村七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拜台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林坎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办事处

五、刘必贤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城北社区五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南以土坎为界;西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北以小路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办事处

六、唐应坤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李溪镇鹅池村三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花台为界;南以土坎为界;西以花台为界;北以公路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李溪镇人民政府

七、石维珍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李溪镇天台村一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拜台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土坎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李溪镇人民政府

八、符功荣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李溪镇思泉村三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李溪镇人民政府

九、符功吉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李溪镇思泉村三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李溪镇人民政府

十、符功银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李溪镇思泉村三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李溪镇人民政府

十一、符开武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李溪镇思泉村二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李溪镇人民政府

十二、田谷兴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官清乡石坝村八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公路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官清乡人民政府

十三、程进宣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板桥乡双桥村七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板桥乡人民政府

十四、龚万华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丁市镇丁市村十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南以拜台为界;西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北以土坎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丁市镇人民政府

十五、田同志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龚滩镇马鞍城村三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拜台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土坎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十六、徐排长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龚滩镇杨柳村五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硬化地块排水边沟、董泽平耕地为界;南以硬化地块排水边沟、董泽平耕地为界;西以硬化拜台至石墙为界;北以硬化地块排水边沟、董泽平耕地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十七、池宽成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大坝村九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南以拜台为界;西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北以小路坎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十八、甘兴禄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大坝村九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十九、甘朝仲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大坝村九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拜台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土坎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甘朝礼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大坝村九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甘香约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大坝村八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南以拜台为界;西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北以公路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欧光禄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大坝村八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南以拜台为界;西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北以坡坎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三、甘狗满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大坝村七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南以坡坎为界;西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北以公路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四、陈良玉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土门村七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坡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五、陈汝先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土门村七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坡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陈良荣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土门村八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七、吴永发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团结村五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拜台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土坎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八、吕连长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闹溪村三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拜台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土坎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二十九、刘兴恒、欧妹崽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南界村五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三十、罗武才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红三军司令部旧址内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围墙为界;南以围墙为界;西以围墙为界;北以林边土坎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三十一、红军烈士墓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红三军司令部旧址内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围墙为界;南以围墙为界;西以围墙为界;北以土坎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南腰界镇人民政府

三十二、胡排长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车田乡清明村一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台阶为界;南以围墙为界;西以围墙为界;北以围墙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车田乡人民政府

三十三、王学枝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铜鼓镇铜鼓村一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铜鼓镇人民政府

三十四、李玉清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木叶乡木叶村六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南以拜台栏杆为界;西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北以土坎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木叶乡人民政府

三十五、刘洪程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可大乡可大村一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可大乡人民政府

三十六、何能文烈士之墓

    址:酉阳县万木镇万木村一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土坎为界;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西以拜台为界;北以烈士墓排水沟为界。

主管部门:酉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护责任单位:酉阳县万木镇人民政府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勘测定界图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