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该怎么处罚

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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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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