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需要环境划分功能区吗?

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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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除长江干流以外,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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