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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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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酉阳县人民政府印发《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发〔2026〕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我县有烈士纪念设施42处,其中集中管护1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41处,已划定保护范围6处,36处烈士纪念设施未划定保护范围。为了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抗战建国阵亡将士纪念碑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

三、适用范围

《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四、主要内容

《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对36处烈士纪念设施的详细地址、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勘测定界图作了明确。

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对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等行为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烈士纪念设施?

答1:本方案中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并不仅仅是指烈士陵园或者烈士墓。

问2:什么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级别?

答2: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问3: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

答3: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举个例子,比如说,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如果安葬了退役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等不是烈士的骨灰或遗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亲属将其骨灰或遗体迁出,并恢复纪念设施原来的样子,如果给纪念设施造成了损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4: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空土地里种植农作物?

答4:不能。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比如说,如果有群众在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种植了蔬菜或其他农作物,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问5: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

答5: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比如说,在我们的烈士陵园或其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跳广场舞,在烈士纪念设施上刻画、涂鸦或张贴不当内容等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都是不允许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六、专家视角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是对烈士纪念设施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对此问题《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民〔1987〕优6号)曾有相关规定但不明确。1995年《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曾明确提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范围的概念,但是保护范围具体如何划定没有确定,省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问题也没有明确。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综合考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特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这就要求,已经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还未划定烈士保护范围的当地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更替和实际情况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切实维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完整性。划定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并在烈士纪念设施本体之外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七、专业名词解释

烈士纪念设施:本方案中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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